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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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303197.2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200000元代偿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1103197.21元代偿款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三、被告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起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晨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46元,由原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73元,七被告共同负担6217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