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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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02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侯能针,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员建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豫1202民初3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受理侯能针申请执行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与黄政(***)签有租赁合同,黄政租用了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仓库,依法应将其租金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438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占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