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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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249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067.9元;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135.8元;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3475.3元; 三、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负担7705元,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75元,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同负担1815元,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05元。河南皇甲特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其自行负担。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其自行负担2961元,由***、***负担124元。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