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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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具备办证条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汇商广场0106002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177.1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7日,之后以2081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至实际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由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