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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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中心医院 南皮县顺发汽车运输队 沧县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26508.46元(直接汇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华路建设大街支行62×××12账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业银行北环支行,收款人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缴费的视为不再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