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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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佳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佳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有的新河县锦绣花园小区27号楼302号房屋内物品予以搬出腾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河北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河北佳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