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海特仓储有限公司 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221,741.9元,并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支付相应利息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 二、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0001544的仓单(仓单载明货物为30吨钼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后不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6元,减半收取计9,968元,由被告***和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