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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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佩航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佩航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97384.11元及利息(利息以297384.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7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