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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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821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