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翰达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8000元,并自2018年6月20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偿清之日; 二、被告***在其抵押房产(位于赵县赵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价值范围内按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