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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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柏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柏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柏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拍卖***名下位于柏乡县土地(土地证号:柏国用(2002)字第111111号),以及赵俊卿名下位于柏乡县房地产(土地证号:柏国用(2002)字第111109号、房产证号:柏房权证柏字第××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