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峰峰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峰峰信用社借款本金1150000元、利息87411.70元,逾期贷款利息417848.47元(截至2017年1月30日),本息合计1655260.17元。 二、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3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月息10.83‰、逾期罚息按月息10.83‰上浮50%向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峰峰信用社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 三、被告邯郸市远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7元,由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