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5703万元; 二、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7日的利息(以本金181.57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日的利息(以本金180.570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3元,减半收取计12781.5元,由原告负担2484,由被告河北大禹物资有限公司、邯郸裕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2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