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 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00元。二审诉讼费116444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44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