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
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00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000元。二审诉讼费116444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44元,由被上诉人***、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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