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山和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山和石业有限公司货款334155.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4年8月23日起按每日2‰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货款金额的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7元,由被告湖南嘉原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60.56元,由原告上海山和石业有限公司负担84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