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8,967,155.10元。利息以本金18967155.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5.2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