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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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正方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款10544995.53元,偿付原告山东正方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27249.78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正方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78元,由原告山东正方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8108元,由被告山东诺博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86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立案,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