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清市润达棉业有限公司
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清市润达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临清市润达棉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鲁(2018)临清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35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20元,由被告临清市润达棉业有限公司、山东舜强节能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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