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077313.18元,支付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153821.6元、罚息702.28元、复利827.41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30%计算);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损失12712.23元; 三、被告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XXX号楼宾馆整栋按抵押顺位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1元,由被告***、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00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