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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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王泽多、***、王菲作为被执行人,其中被告***、王泽多对(2018)豫0108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所判令的被告河南多样达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4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河南多样达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被告王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河南多样达水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泽多负担8242元,被告***负担2573元,被告王菲负担1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