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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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 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监管费365000元; 二、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监管费(按每月10000元标准计付); 四、驳回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公告费720元,由原审被告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上诉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