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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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曲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5087.7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元,原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