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25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代理人崔涛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碧薇,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电子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长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青茹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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