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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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200,000元;

二、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015年11月25日至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255,600元;2015年12月25日至2017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应以本金14,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17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应以本金12,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逾期不还款,则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质押股权(被告***持有的深圳市吉金黄金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比例为20%),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被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771元,由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34元,由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48,437元。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48,4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爱博珠宝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8,4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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