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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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931500元、罚息(罚息以2931500元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财产保全担保费8987元; 三、被告东莞市浩阳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桂阳县浩丰科技有限公司、桂阳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浩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力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5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36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