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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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被告支付的代偿款5018.63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501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5月8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确定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