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达成的购买起重机协议;

二、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40000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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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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