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达成的购买起重机协议; 二、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40000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河南省大豫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