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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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C9330/C9330-A号商铺履约保证金81918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C9330/C9330-A号商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667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代为清拆白云国际机场航站楼C9330/C9330-A号商铺的拆除工程款、运输装卸费、恢复商铺地面大理石工程款等损失共107584.95元; 驳回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驳回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6350元,由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32元,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18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诉受理费6350元,其同意由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本诉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924元,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反诉受理费650元,其同意由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650元反诉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州市睿杰名店管理有限公司;另,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受理费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