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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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垃圾清理及装运费2800元、大门道闸杆重置费1100元,合计人民币39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9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苏州新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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