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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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丰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原告苏州丰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2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1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合计31422.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丰锐精密钣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