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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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区第二分公司 内蒙古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4191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8)内0702民初4191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区第二分公司违约金3066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由被上诉人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区第二分公司负担3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55.18元,由上诉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95.18元,由被上诉人阿荣旗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拉尔区第二分公司负担6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