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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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 苏州市好家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陈和电子配件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洪利麾(居民身份证号码:)、张志民(居民身份证号码:)、张运权(居民身份证号码:)、阮新波(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苏州风云电源有限公司对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陈和电子配件厂负有的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由洪利麾、张志民、张运权、阮新波分别在抽逃注册资金301.50万元、306593.08元、85.50万元、125683.88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洪利麾名下银行存款219822.73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民名下银行存款219822.73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运权名下银行存款219822.73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阮新波名下银行存款125683.8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利麾、张志民、张运权、阮新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