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4785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飞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