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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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9)黔0201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 二、由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64736.40元; 三、由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77元,***负担2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六盘水市钟山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