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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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228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昭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镇南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毛光树,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现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请求事由:本案当事人中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成都市武侯区,但是其经常居住地在成都市温江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中仅被告***的户籍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本案中***举示了《居住证明》证明其从2015年5月15日起居住在其购买的成都市温江区房屋,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和***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被告成都四兴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告知事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 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