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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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六、七、九项; 二、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五、八项; 三、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其中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按140万元/年计算;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180万元/年计算,已支付的100万元租金及100万元保证金从中扣除); 四、驳回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负担15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0676元,由***、***、***负担14362元、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14元。 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武汉非凡之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负担15100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