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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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 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黄冈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7848.31元。 二、被告中奭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5921.6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930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已在原告***向被告***返还的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