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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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699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699元; 二、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351.93元;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2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鉴定费2300元,合计30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