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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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武汉九和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7790元和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8191.91元,合计45981.91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82.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被告***负担155元,被告***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