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 杭州五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继续履行;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所属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开户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及印签交付原告(反诉被告)***,并返还开税所需U盾以及账户密码; 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147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承包经营费450000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630000元; 六、上述三、四、五项相折抵后,由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3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对上述第六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本诉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70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20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4401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负担276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2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9112元,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凯恩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6015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