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檀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5,342元,不足部分则冻结被申请人管理的户名为上海檀实—中铁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七期募集专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行号:XXXXXXXXXXXX)以及户名为上海檀实—中铁供应链私募投资基金七期(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泰然支行,行号:XXXXXXXXXXXX)的账户。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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