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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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财产保产费3,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上诉人***已预交),合计17,8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