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 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水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货款1137525.15元; 二、贵州水泥厂于上款同时向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137525.1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蓝箭橡胶机带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6元,减半收取11203元,由贵州水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