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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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亲硒元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8897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亲硒元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亲硒元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 审判员蔡国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