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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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湘潭凯利鑫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69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616995元,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欺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616995元的30%); 三、驳回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10元,由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0元,由湖南庞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10元,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