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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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卓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卓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9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卓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述第一项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7月15日止为人民币429.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在人民币1350000元、被告***在人民币1125000元、被告***在人民币1125000元、被告***在人民币9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5元,由被告杭州卓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款。被告杭州卓禹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