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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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索纳艾特日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京索纳艾特日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及设备费用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索纳艾特日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被告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