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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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南京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国泉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80800元, 被告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7月21日至2017年4月26日以800000元为本金,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0800元为本金); 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8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金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84元,被告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0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7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