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三峰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民催3号

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29438K,住***。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1020323109446358、票面金额为58万元、收款人为南京三峰石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宁华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蒋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佳佳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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