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三峰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3民催3号 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302729438K,住***。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1020323109446358、票面金额为58万元、收款人为南京三峰石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京佳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宁华 审判员张燕 审判员蒋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佳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