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38400元,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付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67)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4418元,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上述款项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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